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1089号罪犯胡令军。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桃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令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执行期间原缴纳四千元,本次缴纳三千元)。刑期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1月18日、2013年7月18日、2015年1月23日,分别作出(2011)岳中刑执字第2398号、(2013)岳中刑执字第1055号、(2015)岳中刑执字第20号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刑三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胡令军系病残犯,其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胡令军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报告)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胡令军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令军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令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假释期间依法施行社区矫正。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玲
审 判 员 许震鹏
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倩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