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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32执48号之二

乳源瑶族自治县荣达高岭土有限公司与何强、谢颜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荣达高岭土有限公司,何强,谢颜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32执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荣达高岭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乳源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育争,经理。被执行人何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谢颜弟,女,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荣达高岭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强、谢颜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韶乳法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32执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平生

审判员  李亚坚

审判员  林梓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守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