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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5885号

苏州通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集德创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通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集德创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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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5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通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志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勒孚锦,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集德创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珂,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通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亮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5年4月8日,上海集德创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集德公司)与通亮公司签署了编号为MRSH15087的《销售合同》,约定:通亮公司向集德公司采购三菱压克力板,数量合计130张,货款为人民币(币种下同)26,566.80元;货到后60天付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等等。后集德公司依约发货,通亮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确认收货。原审审理中,集德公司称曾多次通过催款函、律师函等方式向通亮公司催收货款,但通亮公司均未支付。通亮公司则称,其一直电话联系集德公司要求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原审法院认为,集德公司与通亮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集德公司诉请的货款本金,鉴于通亮公司对该金额予以认可,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现通亮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曾向集德公司表示要求付款,因此通亮公司逾期支付合同项下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本案系争的销售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现集德公司主张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判决:

一、通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集德公司货款26,566.80元;

二、通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水平加收30%的标准赔偿集德公司以26,566.8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元,财产保全费计285.70元,合计517.70元,由通亮公司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通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存在逾期支付被上诉人合同项下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实属错误,应予纠正。故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的逾期付款损失。

被上诉人集德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上诉人通亮公司向本院提交2015年11月QQ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以证明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在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认为该证据仅是打印件,无法确定形成时间,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且就上诉人陈述的证据形成时间而言亦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异议成立,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审��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虽然主张原审法院认定其存在逾期支付合同构成违约错误,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苏州通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

代理

审判员 何  建

审 判 员 胡  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