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884号申请执行人杨万辉,男,1940年4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云香,女,1937年4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许心爱,女,1962年9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晓鸣,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金鸣,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淑鸣,女,1996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王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兰建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1793号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8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闻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