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439号原告XX,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诺敏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张连山,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号保险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职务总经理。第三人敖春辉,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第三人敖春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XX负担50元。
审判员 唐占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德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