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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18号之一

218周少卿与郑金勇、林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少卿,郑金勇,林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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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少卿,女,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刘洪琪、许艳,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金勇,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淑华,女,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周少卿与被执行人郑金勇、林淑华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6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尚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尹胜虎

代理

审判员  谢源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洪福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