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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489号

朱道文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刘志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朱道文,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刘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489号原告朱道文,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张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608147174。委托代理人潘松,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8020X7。法定代表人徐雪峰,中铁第二工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广山,系中铁第二工程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讼、申请回避、陈述案情、举证、辩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刘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道文与被告中铁第二工程公司、被告刘志国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道文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道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道文负担。

审判员  杜少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