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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6339号

辛睿与北京金钱帮国际美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2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辛睿,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339号原告辛睿,女,199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刘荆双,男,195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系原告辛睿的外公。被告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秋林国际购物中心9-10层。法定代表人裴亚磊,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睿与被告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关海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