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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931号之三

山东恒远利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丰城市给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恒远利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给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931号之三原告山东恒远利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恒远利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柳衡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1029506C1-1。法定代表人马连涛,董事长。被告丰城市给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981210017448。法定代表人王林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远利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城市给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远利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1元,减半收取3116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5436元,由原告山东恒远利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