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陈宝明。被执行人张林生。申请执行人陈宝明与被执行人张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敦民初字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宝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占荣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武 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山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