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5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笆篓湾二组(仙桃大道中段37号)1幢。代表人胡红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洋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向浪,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许婷,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向浪、许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浪、许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向浪、许婷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周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