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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5324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324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琳君

人民陪审员  李连林

人民陪审员  任平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