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雷创金。被执行人蔡志坚。申请执行人雷创金与被执行人蔡志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3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志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创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蔡志坚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诉讼费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阿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