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3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雷创金与被执行人蔡志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创金,蔡志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雷创金。被执行人蔡志坚。申请执行人雷创金与被执行人蔡志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3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志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创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蔡志坚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诉讼费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阿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