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636之一号原告李文英。委托代理人尹家勤,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君。被告孙杰,年龄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英与被告曹君、孙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为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李文英负担。
审 判 长 吕 兵
代理
审判员 严 超
人民陪审员 葛玉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