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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1750号

(2016)冀0823执1750号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赵洪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洪和,金艳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泉镇,联系方式603****。法定代表人宋慧菊,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洪和,男,1957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七沟镇,联系方式1521013****。被执行人金艳枝,女,1980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七沟镇,联系方式1351314****。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赵洪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7-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部分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36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人剩余债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候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玉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彦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