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泉镇,联系方式603****。法定代表人宋慧菊,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洪和,男,1957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七沟镇,联系方式1521013****。被执行人金艳枝,女,1980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七沟镇,联系方式1351314****。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赵洪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7-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部分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36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人剩余债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候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玉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彦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