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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2516号

李威与邢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威,邢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516号原告李威,委托代理人许跃军,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婧,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威诉被告邢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威负担。

审 判 长 张 英

代理

审判员 周 畅

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立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