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516号原告李威,委托代理人许跃军,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婧,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威诉被告邢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威负担。
审 判 长 张 英
代理
审判员 周 畅
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立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