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963号原告蒋德军,男,生于1978年7月2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三全,男,西乡县堰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明,公司经理。被告勉县海原汽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勉阳镇联盟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李学海,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军诉被告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勉县海原汽贸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德军以双方协商解决赔偿为由,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勉县海原汽贸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德军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军撤回对被告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勉县海原汽贸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蒋德军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