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4859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北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艳,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治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小平,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陈红霞,女,1982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张子胜,男,1955年1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张弛,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张燕妮,女,1982年3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平、陈红霞、张子胜、张弛、张燕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小平、陈红霞、张子胜、张弛、张燕妮的住址查找不到五被告,无法向五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原告亦无法提供。原告也未在本院限定的合理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光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俊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