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932号申请执行人洪小亮。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市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申请执行人洪小亮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市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市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小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市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7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55元、诉讼费12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阿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