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初500号
原告:中山市普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邓自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月梅、王丽红,、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普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普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普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出��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普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普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彩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雪军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