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007号
原告:舒长燕,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东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9727-4。
法定代表人:杨中富,董事长。
原告舒长燕与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舒长燕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