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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868-1号

陈玲萍与合肥亿利召远橡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玲萍,合肥亿利召远橡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868-1号

申请执行人:陈玲萍。

被执行人:合肥亿利召远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组织机构代码57444092-9。

法定代表人:徐庆超。申请执行人陈玲萍与被执行人合肥亿利召远橡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裁字(2014)第3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亿利召远橡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纪明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