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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7957号

黄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7957号原告黄某某,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彭某,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巫 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