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7957号原告黄某某,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彭某,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巫 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