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58-2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90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石鑫矗,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XX申请执行石鑫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鑫矗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XX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鑫矗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XX申请执行石鑫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中阁
审判员 李光锐
审判员 沈佳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