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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104号

刘辉与黄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辉,黄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刘辉,女,1971年10月4日,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黄武,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黄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黄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案标的6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盛 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