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1民特63号申请人杨某甲。监护人云中芹。被申请人李吉认,又名李冬梅,女,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杨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某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甲诉称:申请人之母李某甲于2003年9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李某甲已失踪13年多。申请人之父杨某乙于2001年11月因病死亡。申请人一直随其祖母云中芹生活。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查,李某甲,女,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于镇镇荆岗村七组,系申请人之母,于2012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杨某丙于2001年11月因病死亡。现申请人随其祖母云中芹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14日发出寻找李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甲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杞县公安局于镇派出所和杞县于镇镇杨屯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及本院对被申请人之父李某乙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某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