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2执283号

解晓峰与郭峰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晓锋,郭峰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解晓锋,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南环西街福临胡同*****号居民。被执行人郭峰泽,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高村乡王里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解晓锋与被执行人郭峰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万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峰泽妻子张晓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明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