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361号原告袁治碧,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严昌会,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袁治碧与被告严昌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袁治碧送达了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11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2016年7月15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袁治碧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治碧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宝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恒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