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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4361号

袁治碧与严昌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治碧,严昌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361号原告袁治碧,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严昌会,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袁治碧与被告严昌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袁治碧送达了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11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2016年7月15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袁治碧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治碧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宝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恒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