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叶桂三,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杜家文,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家文银行存款11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朱大伟执行员 胡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嘉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