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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803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803号

原告:李某,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文俊,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关秋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