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803号
原告:李某,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文俊,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关秋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