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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1916号

来波与王德保、俞瑛、XX、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来波,王德保,俞瑛,XX,王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916号

原告:来波,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王德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俞瑛,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XX,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王春,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来波诉被告王德保、俞瑛、XX、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波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28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王德保、俞瑛、XX、王春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原告来波自愿以其名下的皖BV3XXX小型轿车为其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来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来波的皖BV3XXX小型轿车。

二、在人民币28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王德保、俞瑛、XX、王春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雁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韵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