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916号
原告:来波,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王德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俞瑛,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XX,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王春,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来波诉被告王德保、俞瑛、XX、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波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28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王德保、俞瑛、XX、王春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原告来波自愿以其名下的皖BV3XXX小型轿车为其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来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来波的皖BV3XXX小型轿车。
二、在人民币28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王德保、俞瑛、XX、王春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雁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韵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