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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4113号

杨文才与吴忠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文才,吴忠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113号

原告:杨文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革,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忠义。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镇瑞阳二路南侧*****栋(高安市连锦舒家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7244208XY。

诉讼代表人:XX勇。

原告杨文才与被告吴忠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文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战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夏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