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595号原告安景华,女,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省泌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永富,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景华诉被告李永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景华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景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 克
审 判 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