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2行审326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屠俊勇,局长。被执行人乐清市大荆镇银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先根。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6]98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案,申请执行内容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9.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乐土资罚[2016]9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4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退还非法占用的大荆镇银坑村479.03平方米的土地;2、限其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9.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4370.9元。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79.03平方米的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9.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执行人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被执行人又未履行拆除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6]98号行政决定拆除内容。由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大荆镇人民政府在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拆除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479.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赛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婉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