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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461号

魏鹏程与尤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鹏程,尤占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魏鹏程,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尤占才,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魏鹏程与尤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74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8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20元,执行费3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