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324号原告南阳光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连丰,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志军,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凤凰光电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峰,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不影响双方产生新的业务关系及进一步加强双方合作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光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南阳光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征宇
审 判 员 蒋 娜
人民陪审员 武建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