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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213号

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2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案件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回,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案件款,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