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157号
被告:荣昌区清江镇河中村七社。
负责人:胡开根,系该社社长,男,1944年9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刘钱宽,男,1994年10月27日生,汉族。
被告:罗守义,男,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
原告荣昌区清江镇河中村七社诉被告刘钱宽、罗守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段玉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昌区清江镇河中村七社的负责人胡开根,被告刘钱宽、罗守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原告荣昌区清江镇河中村七社代表该社李定珍农村承包经营户等22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甲方)与被告刘钱宽、罗守义(乙方)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本社部分村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共计17.101亩流转出租给乙方用于养鹅建设;农户流转出租土地面积详细情况在登记附表上签字确认,并全权委托社长在本合同上签字即生效;承包期限共计14年,即从2013年9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租金以粮食折现方式支付,田按每亩600斤,土按每亩400斤稻谷计算,金额以当年本地粮食部门中等收购价折算;逐年支付,2014年9月31日前支付当年土地租金,此后每年按时支付;甲方应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将出租流转的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该合同有荣昌县清江镇河中村村民委员会、荣昌县清江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签章和原告荣昌区清江镇河中村七社社长胡开根及被告刘钱宽、罗守义的签名。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流转出租给两被告的土地均系原告荣昌区清江镇河中村七社每户社员的家庭承包土地,并均拥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本院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本案中涉案流转出租土地的承包方应为荣昌区清江镇河中村七社的社员李定珍等农村承包经营户,荣昌区清江镇河中村七社并非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荣昌区清江镇河中村七社的起诉。原告荣昌区清江镇河中村七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4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段玉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坤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