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450-1号申请执行人张彦东。被执行人薛林磊。被执行人胡鹏。被执行人薛冬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晓菲
审判员 黄莹莹
审判员 法经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法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