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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450-1号

张彦东与薛林磊、胡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彦东,薛林磊,胡鹏,薛冬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450-1号申请执行人张彦东。被执行人薛林磊。被执行人胡鹏。被执行人薛冬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晓菲

审判员  黄莹莹

审判员  法经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法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