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22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孔利敏,行长。委托代理人袁鹏举、吕继科,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少雅,女,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彭煜,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诉被告廖少雅、彭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文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琚晓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