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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6225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与廖少雅、彭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廖少雅,彭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22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孔利敏,行长。委托代理人袁鹏举、吕继科,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少雅,女,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彭煜,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诉被告廖少雅、彭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文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琚晓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