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5民特5号申请人黄海姣。��请人黄海姣申请宣告黄海全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黄海全与申请人系兄妹关系。黄海全于2009年3月13日在柳州市壶西大桥东走失,其家人于2009年3月23日登报寻找,至今已经七年多,杳无音讯,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黄海全失踪。
经审理查明:黄海全,男,1959年12月5日生,汉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人,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21号中区8栋1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为××,系申请人之兄,于2009年3月14日起下落不明。黄海全失踪后经人到柳州市公安局黄村派出所报案。现申请人申请宣告黄海全失踪,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黄海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海全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黄海全从2009年3月14日起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符合宣告失踪的���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黄海全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韦黎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