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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2229号

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杜龙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杜龙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229号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定代表人王玉明,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志文,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杜龙梅,女,汉族,无业,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龙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龙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杜龙梅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薛 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书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