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338号原告李三信。被告王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信与被告王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三信于2016年7月19日以与被告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三信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三信负担25元,退付原告李三信25元。
审判员 文晓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