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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2338号

李三信与王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三信,王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338号原告李三信。被告王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信与被告王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三信于2016年7月19日以与被告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三信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三信负担25元,退付原告李三信25元。

审判员  文晓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