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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774号之一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与杨军、刘晓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杨军,刘晓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何晓生,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军,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刘晓江,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2016)皖0504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军、刘晓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1258.7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房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