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何晓生,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军,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刘晓江,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2016)皖0504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军、刘晓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1258.7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房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