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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终445号

聂鹏非法买卖枪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某,乔某某,赵云龙,黄凯,杨某某,党某,吕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终445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某,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某,男,1982年7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7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云龙,男,1988年9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抓获,于201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凯,男,1992年9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抓获,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党某,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吕某,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于2016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云龙等八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辽01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云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黄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党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聂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乔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吕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聂某、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某、乔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聂某、乔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聂某、乔某某撤回上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尉增奎

审判员  崔 伦

审判员  范 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美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