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初1141号原告郝德庆,男,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灿全,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德庆与被告郭灿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德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郝德庆承担。
审判员 宋丽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