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22民初1141号

郝德庆与郭灿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德庆,郭灿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初1141号原告郝德庆,男,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灿全,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德庆与被告郭灿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德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郝德庆承担。

审判员  宋丽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