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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543号

刘东梅与朱连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东梅,朱连顺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刘东梅,女,汉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朱连顺,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伏龙泉镇泉眼岭村陈家店屯。现在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监狱十监区。刘东梅与朱连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1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连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东梅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连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洪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