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执998号

赵云萍与葛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998号

申请执行人:赵云萍,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葛波,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赵云萍与葛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葛波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9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