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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执复16号

覃美娟罚款复议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湘08执复16号复议

申请人:覃美娟,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复议申请人覃美娟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对其作出的(2016)湘0802民初105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覃美娟提出,其没有扰乱法庭秩序,而是为了制止钟金霞打人的行为,故原罚款决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罚款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覃美娟作为旁听人员,在法庭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其行为已经扰乱法庭秩序,覃美娟认为其没有扰乱法庭秩序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覃美娟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