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056号原告邱某某,女,1990年01月2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杨某某,男,1990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邱某某担负。
审判员 高锐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连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