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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1056号

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邱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056号原告邱某某,女,1990年01月2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杨某某,男,1990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邱某某担负。

审判员  高锐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连良 搜索“”